的干预因素风险。中国是乡土社会,对于司法权的干预是来自多方面的,人情和关系社会中的这种干预也会带来风险。无论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上级法院,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影响,威胁、诱导或干涉民商事审判风险几率都可能比较大。
3.当事人自身因素。这种风险发生的主体是原告或被告,甚至还有第三人或案外人。他们可能因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原因,产生对抗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意识或行为。有的当事人本身患有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从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突发性的疾病。有的当事人故意采取自杀、自残极端的方式来报复法院,这种风险困扰着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信访风险也是个案必须思考和重视的问题,这其实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实证现象,属于社会转型期内新旧体制变轨引发的的短期现象。当事人因素的风险点表现在时空概念上,就是敏感时期社会稳定风险,这也是信访风险的集中体现。
4.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因素。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两大风险尤其应该予以重视。“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10](P9)近年来,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已经成为不同领域内创新国家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司法应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尤其重要。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是突发事件应对,都需要具备相对成熟的应对预案。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包括庭前、庭审中以及判后,需要普遍设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般预防和应对预案,对于风险级别较高的,还需要单独制定特殊预防和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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