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的权威意志结合说”、“个体的自由意志说”,(注:张恒山:《法理要论》,第422~43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但这些依据并没有成为物权概念的组成要素,物权概念只是突出其权利对象是“物”。19世纪时,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开始向法学渗透。人们认为,有些事物即使不符合创造性的本质,但社会观念认为有必要保护,并且与智力成果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Sherman和Bently指出,“重要的不是工作中的劳动或创造性,而是工作本身的贡献,尤其是从经济学或准经济学的角度衡量的贡献。”(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前文所述的专利制度“契约说”就是典型的例子,即使发明被等同于发现,也不妨碍专利制度的存续。英国议员Beiper在1875年指出:“发明人对他的发明的垄断并没有自然的或原始的权利……专利的存在只能以公共福祉的理由来捍卫。”(注:Brad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1.)这种思路的转变减弱了智力劳动在统一知识产权中的作用。在19世纪后半期,“再也没有必要对无体财产的意义或性质进行形而上的探询。”(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experience,1760~1911》,第175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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