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配套规章制度颁布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重要一项,即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反洗钱内部审计思路初探。
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报送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提到金融机构应按年度报告内部审计情况。
虽按照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已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的内部审计工作,但是由于反洗钱工作本身是一项全新业务,对该工作的内部审计,也是内部审计部门的全新领域,金融机构更是在摸索中开展与完善。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现状
根据近几年对金融机构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工作发现,目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内部审计以合规为目标,即通过内部审计工作发现自身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并督促修正这些违规事实以达到合法合规,免受监管单位的处罚。
首先,在审计目标上以行为基本符合法律法规为目标。金融机构在实施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审计时,主要评价自身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在具体操作中是否执行,审计培训是否开展等,以满足本机构能达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具体执行中,多以是与否来评价此项工作的开展状况,未对各项义务履行的具体质量做深度审计。如在审计反洗钱组织机构时,多看本机构是否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是否按要求召开会议,而未对领导小组的组成结构、会议内容中布置的具体项目质量开展审计。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执行情况的审计也多流于表面,多是审计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身份资料留存的完整程度,而不能根据各业务条线各金融产品多角度分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执行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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