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农村金融市场垄断背景下,新一轮农村利率改革并没有达到扩大农村信贷的目的,反而加大了农村的融资成本。原因在于:利率浮动范围扩大后,并没有形成农村信贷利率的市场定价机制,农信社只是简单地将信贷价格一浮到顶,以赚取更高的垄断利润。对福建东部两县(市)的调查显示,新一轮农村利率改革的成效并未达到政策设计意图。其原因可以用垄断市场结构下垄断定价与最优利率理论解释。真正建立起农村"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组织体系,打破农村金融垄断,才能有效解决农村地区融资困境。
关键词: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垄断市场/标会
作者简介:周立,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100872.林荣华,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区域发展本科生,100872.
一、引言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利率市场化改革十分关键。70年代末期,拉美南部的三个国家——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因取消存贷利率上限和允许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自由竞争,带来了严重的宏观经济不稳定。在中国现有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制约下,利率市场化同样难以实现,而只能以渐进方式放开利率控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是采取渐进方式推动利率自由化的,它们在整个改革过程中保持了对利率的灵活管理。美国和日本的市场发育程度虽然很高,但其利率自由化也不是一步到位的,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时期,比如,美国有关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例"就实行了相当长时期(许健,2003)。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
2000年以来启动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方面不断迈进。1998、1999和2002年,已经三次扩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又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进一步扩大。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至2.0倍范围内浮动。然而,对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效应实时跟踪评价的结果发现,由于利率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明显滞后于利率管制的放松,多数试点社未利用利率改革试点提供的空间,建立以供求关系、风险评价和时间价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而是简单的将利率改革试点看作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的工具,实行无区别的统一上浮(冯邦彦、陈彬瑞,2003)。
那么,新一轮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如何,能否达到支农目标,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状况呢?笔者对新一轮农信社利率改革的试点地区——福建省福安县(市)及柘荣县(均属闽东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将对调查结果做出经济解释。
四、政策涵义
不可否认,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利息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在没有改变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情况下,现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得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获得了更多的垄断利润,致使其商业化倾向重了,离农民远了,合作性质渐渐丧失了,背离了主要为"三农"服务的政策设计目标。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垄断市场结构下,如果只是扩大农信社贷款浮动利率,则实际上只是赋予了农信社扩大其垄断利润的权力。根据本文分析,贷款利率会一直上浮并趋近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同时,由于农信社又不能做到像民间借贷那样借贷条件灵活,对时常发生的消费性借贷融资,也难以利用市场分割、互联安排、声誉机制等非正式制度降低起信贷风险(Debraj,1998),其结果只会是进一步加大农村融资成本,降低信贷可得性,不仅会制约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抑制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并使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不能具备起飞的前提条件(罗斯托,2001),而像现在的许多非洲国家一样,最终陷入贫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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