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英语语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如下文
一、阐释学与语言
阐释学( hermeneutics) ,又称诠释学,是一个解释文本的哲学技术。阐释学在西方已经有了很漫长的历史,代写论文上世纪60 年代,阐释学理论研究达到了巅峰,很快被其它学科借鉴使用,并且很快作为一种语言分析手段进入了语言学研究领域。阐释学进入语言学的目的之一是要通过使用阐释手段,运用归纳、推理等方法对语言概念、文章观点、作者意图等进行分析,将分析结论与客观存在进行比对,得出客观、忠实结论,从而把握文本的概念、作者等的意愿的一种方法[1]。
在阐释学大师海德格尔的哲学中,语言是与存在融为一体的,他把语言看成是存在的家。海德格尔曾经说道: “语言不仅只是工具,不只是人所拥有的许多工具之一种,只要有语言,就有人世。”[2]
在他看来,语言和客观世界是一一对应的,每个具体的语言表达都会有客观世界的一个相应的具体存在相对应,语言和世界是互通的,人类可以通过了解语言来认识客观世界。
然而,语言表达和客观世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职称论文发表一方面,语言是用来表达思想、相互交流使用的,所以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一套普遍性的法则,这也就是语言的公共属性,即: 语言具有公共性; 另一方面,语言是供个人使用的,个体语言使用方面必然会包含到个人的情感、价值取向等一些主观性因素,个人语言具有个体性,也就是: 语言具有个体性。我们将语言的这种属性称之为语言的二重性,语言的这种特性的产生是由于语言使用者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掺入了语言使用者的思想、习惯、价值取向等一些主观因素,使得语言表达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而变得复杂。语言的二重性打破了语言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单向对应关系,我们既没办法直接通过语言来把握世界,也没有办法直接通过客观世界来验证语言。在这个条件下,具体分析、阐释语言所表现的内容,就成为我们把握客观世界的一种可行方式。
二、法律英语语义阐释及其必要性
法律英语( legal English;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是法律语言的一个分支,主要在英语国家使用,一般认为法律英语和大众英语( the ordinary English) 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概念。法律英语主要是法律人使用的一个特殊语域,法律英语不仅包括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法律语言; 大众英语一般指公众的日常生活语言。伴随着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以及频繁的国际交流,法律英语的多元性特征也变得更加明显。特别是通过法律移植,使得本来就已经非常复杂的法律英语变得更加复杂,这就更加需要对法律英语语义进行分析、阐释。
三、法律英语特点及其阐释论框架问题
1. 法律英语语义阐释的唯一性
文本阐释往往会带有阐释主体的意识形态包括在内,尽管一个法律文本可能有多个解释方式,但是法律英语产生法律效力,并为立法者认可的法律语言内涵是固定的、唯一的。这是因为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的确定性,对同一个法律行为,立法者只能用一个法律语言来规范。
在大众英语( the ordinary English) 中,我们对事物的语言表达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语言使用者选择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对“马”的解释,在动物学家眼里,它是个动物; 在农夫看来,它是农产帮手。不同的人对“马”这一个客观存在可以做出不同解释,客观存在和语言表达是一对多的关系。
因此,法律英语意义的确定和大众英语不同,法律英语论文发表大众英语根据语言使用主体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语言解释方式,语义呈现多元性; 语言的意义是立法者在确定选择立法语言之前就已经确定的,所以这种语言释义只能是唯一的。在对法律英语进行解释的时候,必须要遵循这一原则。如法学中的语言,如果离开具体的立法语境,法律语言就只能是个空壳,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2. 法律英语语义阐释的理论框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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