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英语语义模糊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摘要:法律英语本身的模糊是构成模糊的主体,模糊法律英语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在翻译过程中,为了实现模糊语言的语用功能对等,译者可遵循语意对等、功效对等和模糊消除等的翻译策略。
略谈法律英语语义模糊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一、法律英语的语义模糊性
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Mansfield)勋爵曾发出感叹:“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1]
语义学家司徒契士(Stuart)宣称:“文化越复杂,语言越不可靠,于是就越容易侵犯人民的权利”。[2]
这里的“文化”当然包括科学技术及法律,“语言越不可靠”意味着语言模糊有漏洞。对于模糊性的释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马尔提(Marty)在其《对普通语法和语言哲学的基础的研究》中指出:英语论文网“我们所说的模糊性,就是指某些名称的应用范围不是严格地划出的这种现象。”布莱克(Black)在《语言与哲学》中也写道:“……一个语词的模糊性,就表现在它有一个应用的有限区域,但这个区域的界限是不明确的。”耶格尔(Yager)曾给模糊性下了一个更为可观的定义:“模糊性就是指一个命题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别,具体地说,一个概念离它的否定面愈近,这个概念就愈模糊。”[3]
由此可见,模糊性是指词语所指范围的边界不确定的这种属性,与歧义性、晦涩性是有区别的。现代语义的研究与发展,给法律英语提供了新的活力,尤其是关于法律术语的语义所指模糊的问题。如果用一个词来表示桌子,语义所指与语义符号对应明确,而当人们提及“权力、义务、正义”这些词语时,却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所指事物与其一一对应。[4]
因此,在阅读法律文本时,应充分认识到法律英语中的一些概念、术语的语义模糊性,例如,一份起诉书写道:“The defendant Liu Ming embezzled tremendous sums of money and his way of embezzling was rather execrable.”(原文:被告人刘明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这里,“tremendous”、“execrable”和“severe”表示三种不同程度,但仍无法说清与“untremendous”、“inexcrable”、“unsevere”之间的界限。
二、法律英语语义模糊的成因
法律英语语义的模糊性成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既有法律英语本身的模糊,亦有民族、文化、政治、地理等差异引起的模糊;既有法律英语使用者的语言风格引起的模糊,亦有社会利益之争引起的文意模糊。其中,法律英语本身的模糊是构成模糊的主体。
(一)外延模糊
在法律界,术语可分为两类:概念确定的和概念不确定的。前者文意清楚、外延明确,但数量很少;而后者广泛地存在于模糊法律英语的方方面面,且数量很多,但其外延模糊且富有弹性,概念具有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它是上世纪90年代从国外传入我国的外来词汇,它亦是一个模糊法律用语。除了取证难和立法依据难寻外,最难的就是对“性骚扰”的界定。目前不仅在中国,就是在其他发达国家,对性骚扰都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性骚扰通过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方式实施,但这种笼统的规定并没有一种实际的标准。美国对性骚扰有较为详尽的界定,但我们仍然能从中感受到其模糊界面。请看:
Sexual harassment is any kind of sexual behavior that is unwelcome and/or inappropriate for the work place. Sexual harassment can embrace verbal harassment(i.e. derogatory comments or dirty jokes under the right circumstances), visual harassment(……), physical harassment, and sexual favors(……)[5]
In the work place, sexual harassment can come from the owner, supervisor, manager, lead person, foreperson, co-worker and/or customer. 上述界定首先将地点局限在work place,将骚扰者界定为owner, supervisor,manager, lead person, foreperson, co-worker or customer. 难道除此之外性骚扰就不会发生在其他地点和其他人身上吗?此外,什么样的行为属于unwelcome,什么样的dirty jokes属于verbal harassment等等都是很模糊的。法律英语语义模糊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上述两例恰好印证了威廉阿尔斯通(Alston)在Philosophy of Languages所言:A term is said to be vague if there are cases in which there is no definite answer as to whether the term applie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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