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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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司法拍卖构建的必要性
(一)公众对司法的公信监督要求国家建立公开透明的拍卖制度
互联网的开放便利了公众对司法公信的监督,放大了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随着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众对个人权利的表达和实行效果愈发注重,在互联网公开透明与无孔不入的冲击下,原来由法院主导、拍卖机构主持的司法拍卖模式在维护司法公开和公信方面显得愈来愈力不从心。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具有拍卖权,这使得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并已在全国各地引发了一场改革风潮,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司法,广泛提升了公众参与度。
(二)网络司法拍卖是国家全面推行阳光司法的重大举措
“法必须根据正义的要求来提升自我的本质。”[2]浙江省高院已通过亚洲最大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利用淘宝网技术操作实现了拍卖信息的全程公开,将司法拍卖的每一个环节置于5.64亿网民监督之下,实现了“权”与“利”的真正分离。[2]网络司法拍卖是对传统司法拍卖的有益改革,是践行阳光司法的必定结果。它所具备的防腐侣廉的强大“武器”,正是正义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现今存在的理由
(一)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属于制度空白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都是由执行机构来主导司法拍卖的。在日本,执行法院和执行官享有强制拍卖权和任意拍卖权。在德国,执行法院主持不动产拍卖,执行员主持动产拍卖;执行法院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命令非执行员的其他人完成拍卖,但是要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在我国,法律允许法院交有关单位拍卖,但对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强制拍卖并未做出明确指示,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
(二)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的超前性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现行的拍卖法无法囊括司法拍卖全部,特别是网络司法拍卖,如何处理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出现的法律理由,比如“网店”的法律主体性质的认定,拍卖程序的规范以及在拍卖过程中出现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甚至服务器瘫痪等理由,现行法律没有给出答案。网络监管制度不健全是一大软肋,现行法律法规对一般性的网络交易(虚拟物品交易)监管尚处于‘低位运转’状态,更不用说涉及现实债权、物权、财产权的网络司法拍卖。
(三)对网络司法拍卖借助第三方平台的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
网站作为计算机数据的所有者,具有完全的修改数据的能力,外界很难阻止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自我交易或者与特点人的暗中交易,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更加隐蔽。一旦出现理由,缺乏专业知识的竞买人很难保存相关证据,而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也普遍缺少对计算机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在第三方的平台运用上不占据有利优势。在网络司法拍卖方面,第三方的网络平台尚缺乏配套的技术支持、完善的售后服务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实际运转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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