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议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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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依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所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资料由论文网http://www.wowa.c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品质保证得来的,是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的回报。
2.驰名商标被相关的公众知晓,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该驰名商标被消费者等公众所熟悉。
3.驰名商标并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就是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认定机关
我国实行的是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行的方式。商标局作为商标的主管机关,理所当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行政认定可以是商标注册前、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中提出异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具体规定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三、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不足
(一)驰名商标的造假现象
由于不法商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造假驰名商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二)驰名商标的滥用行为
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但是我国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以商业利润为契机,其动机不纯。这种行为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
(三)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背道而驰,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
(一)健全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
完善《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部分,可以将有关仿冒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新行为,可以弥补商标法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的不足和漏洞。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形成对驰名商标的交叉保护,保护驰名商标。
(二)建立反淡化理论,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与淡化行为者的商品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驰名商标的名誉受损,使淡化者获得不正当竞争的利益。应从几个方面建立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首先,禁止丑化驰名商标。即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有贬义的商品或服务上。其次,禁止利用驰名商标进行营销宣传或作为产品标记、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和装潢。
(三)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由于人们的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足,才会增加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学习教育,在企业内部是非常重要的。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够提高商标自身的经济含量,可更重要的是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法律作用后再去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时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这样才有利于降低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四)加大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
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具有良好的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会造成影响的人群多、范围广、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的影响更严重。因此,应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可以将惩罚性惩罚作为驰名商标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适当提高赔偿额度,加大索赔力度。
驰名商标由于其在相关公众的崇高声誉和作为高质量的商品、优质服务的信誉象征,为企业广大市场的开拓和超常利润的赢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驰名商标也就成了不法分子极想侵犯的目标。所以应该加大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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