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的贡献如下文
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他在科学地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特别是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对于新时期的现代化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精辟深刻的科学论断,形成了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学、法学理论宝库,成为邓小平理论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推动和深化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进程的光明前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的独特贡献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以法治代替人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树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法治和人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治国之道。在政治文化和法文化上,法治体现民主政治精神,人治则体现专制主义政治精神。在政治体制上,法治奉行法的权威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治以最高政治领导人的个人权威为权威,少数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我国在法治和人治问题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来说,以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为界线,此前(即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6月)党和国家基本上是沿着法治的轨道向前发展的,表现在: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建立了宪政体制的国家体制;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提出了民主政体建设和基本原则。然而,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滑人低谷,崇尚人治、个人权威崇拜、轻视法治的倾向日益严重,直至发生“文化大革命”长达十年的动乱,广大干部群众遭受严重劫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对于上述1957年下半年以后出现的崇尚人治的法律虚无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1978年12月13日,他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讲话,严肃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 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就在实际上指出了人治的基本特点,是历史上“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现象的现代表现。为什么建国后会产生崇尚人治这种不正常的现象?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对此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一方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与历史传统有关,“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另一方面,同建国后实行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有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并且“容易造成个人专断”。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人治现象的产生虽然也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在于有无制度的约束和约束力的强弱。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邓小平把以法治代替人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求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从而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党中央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总方针,并把“依法治国”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确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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