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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学: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探究

2017-06-27 14:52:00

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整理的传染病学: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探究,供大家阅读参考。

由于立法粗疏简单和社会情况复杂多样,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令人疑惑的问题。鉴于2003年非典型肺炎(atypical pneumonia,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即SARS,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突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涉及传染病方面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明显不足,为了给当前打击与防范涉及类似“非典”传染病方面的犯罪提供理论支持,笔者以“非典”传染病为例,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法演进

我国传染病防治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随着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公布实施,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初步创建和发展时期。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第一个《传染病管理办法》,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补充,这为后来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与实践经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该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178条中,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第187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但是并没有特别规定其他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具体犯罪。1989年2月21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第39条专门规定,有关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87条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行政法规中的附属刑法,为后来刑法修订单独设立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奠定了基础。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同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该行政法规细化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中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责任,并对有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鉴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不利于打击与防范医疗卫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故1997年3月14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刑法典吸收和总结了历史经验,专门在第409条明确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典第一次把有关人员在防治传染病方面的失职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控范围。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在第15条中规定了依法追究失职人员刑事责任的内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列出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应予立案的五种情形[1],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情节严重”的含义,为划分本罪的罪与非罪提供了依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根据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非国家机关组织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渎职罪主体范围。面对“非典”这一突发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新疾病,经国务院批准,今年4月11日由卫生部发布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的通知,这就为我们依法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诸如“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又公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化、具体化,并规定对违反该条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非典”等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发生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5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6条还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进行了专门解释,明确了该罪的主体范围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上述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仅为当前司法机关打击与防范类似“非典”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犯罪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而且为今后抗击其他突发灾害事件期间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立法与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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