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效益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二者互为条件,相伴共存,又互相矛盾,此增彼减。从事物发展规律看,任何事情都存在成本效益问题。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一项经济活动或者一种公共支出的方式,必然会在其活动过程中产生一系列成本效益。因此,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既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又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基点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深入阶段,搞清楚政府采购成本效益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少走弯路,少缴“学费”,降低成本。
成本与效益
成本效益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二者互为条件,相伴共存,又互相矛盾,此增彼减。从事物发展规律看,任何事情都存在成本效益问题。
政府采购的成本大致可划分两个层次:一是直接的、有形的成本。主要包含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环节所产生的直接且可用货币计量的各项费用。如政府采购机构及人员经费、政府采购活动中流通费用(组织招投标、市场调研、信息搜集与咨询、网络建设等)、政府采购的价格成本等。也就是讲与政府采购自身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有形费用,即微观的成本;二是间接的、无形的成本。前边已经谈到政府采购活动不同于一般采购活动,更具有宏观调控的意义。因此,除了政府采购活动本身直接费用外,还会产生许多间接的、无法通过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如政府采购制度从无到有建立完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为配合政府采购活动所进行的配套改革费用,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供应商和消费者为适应政府采购而进行相应调整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政府采购不规范造成的浪费、腐败等成本,均应归为政府采购成本范围内,称之为宏观成本。正因如此,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既十分复杂、艰难,又意义深远。
与政府采购成本分析相对应,政府采购效益也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直接的、有形的效益。主要是指政府采购价格成本的降低,常常用“节资率”或“节约率”来衡量。节资率是指某项政府采购的节约资金额与该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而节约资金额指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与政府采购实际金额之差额。可见,节资率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成同向变化,而与政府采购实际金额成反向变化。因此,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往往用节资率的高低说明政府采购的优越性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成绩。这种做法欠科学性,只考虑政府采购自身的微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政府采购间接的、无形的效益,即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最直接、最明显的成效就是节约财政资金,节资率作为衡量政府采购效益的重要指标也属正常。但由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其效益有很强的外溢性,节约财政资金只是其效益最起码的体现,更重要的效益则体现在:完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健全财政职能;促进公平竞争,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行为市场化,政务公开,铲除滋生腐败的制度源头,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建设等。可见,政府采购所产生的广泛而长远的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更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其成效大小。而节资率作为衡量政府采购效益的指标具有片面性和阶段性。它只反映政府采购的直接微观经济效益部分;同时,根据节资率的影响因素,在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等变动时期,通过对比分析节资率高低,可反映其实施成效,而随着政府采购极其配套制度改革趋于成熟稳定,节资率会逐步降低且相对稳定。否则,说明政府采购及其相关改革还不到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辨证看待节资率,而不能一味追求高的节资率。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衡量政府采购成本效益的指标体系,既反映政府采购过程本身直接的、有形的微观成本效益,又能囊括政府采购广泛而深远的宏观成本效益。在此基础上,对各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成本控制,降低不合理费用开支,提高政府采购的成本效益比。
两点建议
根据文章所述观点,对降低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提出下列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活动是集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政策性、法律性于一身的一种商务活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载体和主体,直接决定政府采购的效益;同时,其运行经费又是属政府采购固定成本。因此,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建设是否科学,对政府采购成本效益比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至少包括: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对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和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试点情况,我国应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依托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既延伸了财政职能,又简便高效。根据我国分级财政体制,分设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受理上诉并进行仲裁、负责监督本级政府采购专门机构的行为等;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设置区别于主管机构的是,市、县级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决定设与不设本级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不要求一定上下对口,这样既可节约成本,又可采取委托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自然存在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制约,但作为政府的重要活动,必须要有外在的监督制约机制与之配合。我国可委托有相对独立监审权的国家审计署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各方进行外在审计监督制约;逐步建立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如招投标公司、专家咨询库、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机构等,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总之,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应坚持“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原则。
同时,必须配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府采购队伍。我国目前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券师、咨询师、工程师等资格考核与认证体系,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建立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制度。
二是实行法制化管理。
法制化管理是政府采购最主要的、最高级的管理方式。用法制化管理手段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以公开、公平、透明、公正的原则使用财政资金,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和“廉洁高效”的目标。避免“换汤不换药”导致更大的财政资金浪费与滋生新的腐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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