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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这种制度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标志分权程度的联邦制程度指数都处于增长状态,导致世界平均的分权程度从1975年的1.03上升到了1995年的1.94(Arzaghi and Henderson,2005)。与此同时,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关于非传统要素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的强调,为探讨政府制度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提供了理论支持,从而促进了对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相关性的研究。在此背景下,财政分权成为近期经济增长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热点,近10年来发展起来的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也日益得到学术界的重视。
根据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分权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的激励,因为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能更好地响应地方选民的偏好,有效地提供地方公共服务(Tiebout,1956)。近期的研究认为,由于各种功能的公共支出之间存在竞争性和替代性,有利于当地居民福利的地方公共服务支出就会受到挤占。钱颖一和罗兰(Qian&Roland,1998)认为,财政分权将影响政府支出构成,财政竞争使得基础设施的边际区域价值大于边际社会价值,从而使基础设施的支出份额增加,地方公共产品支出减少。Heine(2006)认为,流动性强的个体会以自己所拥有的退出选择为谈判筹码,不惜损害流动性差的个体的利益,要求政府增加生产性服务的提供。相对于理论上众多的文献,关于财政分权对公共支出结构影响的研究较少,大多都是关注分权对于某一类公共支出水平或绩效的影响。傅勇和张晏(2007)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对政府的公共支出结构产生了扭曲作用,导致文化类支出不足。一个待检验的假说是,中国特有的政治集权和财政分权的体制会使地方政府之间展开标尺竞争,这种竞争会对政府的支出结构产生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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