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历经多次改革,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50—1979年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回顾。
1980—1993年实行“分灶吃饭”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以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1950—1979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79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形成“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一框架下,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多次调整。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51—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几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1—1973年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管理体制;1974—1975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包干管理体制;1976—1979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多次变动中,高度集权始终是这一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
(二)1980—1993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此相适应,自1980年起,在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地方财权的同时,实行了“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分配体制。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实施后,地方财政的地位逐年上升,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滑,到1993年已下降到22%。这一体制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中央财政所得比重较低,宏观调控能力有限,不利于宏观目标的实现。二是由于不同地区财政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拉大了地区间差距。
(三)1994至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提高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1994年,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实行了分税制的重大改革。基本内容是: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收入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征管机构;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各地区“两税”(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长0.3%。此后,又调整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比例,调整了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划分比例。2002年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及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分税制。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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