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浪潮即将来临。《1.9规定》第一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但会计界与法律界在认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突出表现在:会计界认为,判断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遵循的是“程序理性”,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而体现了法律界意志的《证券法》、《1.9规定》则直接以“客观真实”作为判断财务信息是否真实的标准,遵循的是“结果理性”,特别是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现有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披露准则均没有作出详细的、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这势必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会计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功能不单纯是对已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观念总结”,而是更需要对经营活动运行状态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反映,以提供系统、全面、完整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具有很强的离散性,所谓离散性意味着这些数据集是对经济活动各个部分和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描述,反映的是投入———产出的相对变化及其变动规律。因此,投资者及其管理者必须掌握来自不同信息源的会计数据,才能对投资环境及市场潜力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说,孤立的会计数据往往不能产生导向作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是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各方面状态的会计数据集。但传统的会计理论所强调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的总结,这种总结是对经营活动变动规律的反映,是决策活动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决策活动最显著的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这就是说,如果会计数据仅仅局限于对以往经营过程的简单描述,便会形成会计数据信息的历史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未来事项由于受现在和未来各种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它的发展变化是模糊和不确定的。
不确定性是指事物发展结果有多种可能性。按经济学的观点,不确定性意味着在既定环境状态下人们的主观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不确定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与概率事件相联系,其出现的结果有稳定的概率。此时,可以用随机变量的方差来定义该变量的不确定性,并描述其大小,即通常所说的风险。一是与概率无关,是一种没有稳定概率的随机事件。经济不确定性按产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后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自身范围之内,影响系统操作绩效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指在对事物进行判断时所进行的“亦是亦非”抑或“似是而非”的不明确判断。此时,对事物的性质很难断言其归属。无论是模糊性,还是不确定性,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属性,它们都可以使人们在认识事物时难于甚至不能作出准确、唯一的判断。模糊性是对事物确认上的不确定性,而随机性是对事物各种可能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模糊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上是单一的和确定的,但这种结果却是不清晰的和模糊的;而不确定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是清晰的,但在多种可能的结果中到底发生哪一种结果却是不确定的(唐有瑜,1998)。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的本质体现,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人们努力探讨各种预测方法,试图尽可能准确地预测,但只要我们将会计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同时会计本身是反应性的,导致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间存在“时滞”现象,当用户使用有关信息努力作出判断时,未来情况的发展可能大大出乎其预料,远远超出了会计信息可能提供的预测结论。引人注目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安然的大多数业务是基于“未来市场”的合同,虽然签订的合同收入将计入公司现时财务报告,但在合同履行之前并不能给安然带来任何现金流入,合同签订的越多,账面数字和实际现金收入之间的差距就越大。由于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在现有的会计原则下,账面利润的人为可控因素实在太多,职业判断的空间很大,再加上安然还有不少虚假收入和利润,最终于2001年第二季度突然宣布亏损,且亏损巨大,不得不于12月2日申请破产,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破产案,其股票价格也从2001年初最高的90.75美元一落千丈至破产时的50美分。投资者投资的是一个公司的未来,而不是现在,更不是过去;公司内含价值的基本决策变量绝不是账面盈余,而是公司未来获取自由现金流量的规模和速度。公司实实在在地获取现金的能力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也是资本风险回报的前提。而目前的会计信息含量恰恰只反映了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事项,现有的会计标准也只对过去事项进行规范,而对未来事项缺乏起码的衡量标准。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实际上也只是就过去事项而言的,而对未来事项尚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鉴于财务预测信息在投资者决策中的重要性,分析研究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不但具有前瞻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预测是指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所取得的信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以及对人类活动后果事先所作的分析和预计。从财务会计角度看,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陈志强,2001):一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早期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券发行人往往利用投资者的弱点,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夸大的陈述,有的甚至蓄意欺诈,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急剧动荡,引起证券监管当局对财务预测行为产生偏激的看法。SEC认为,预测性财务信息与“事实”无关,是一种推测,因此,“在本质上是不可信赖的”,而且会促使“无经验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适当地依赖这种信息”。二是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管理者准备去亏钱,如果真要亏钱,他们将会马上被撤换”。所以他们据此作出推测,公司管理者所作的财务预测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真实的,无非是其对未来所抱的一种愿望罢了。即使预测信息为证券市场投资决策所需要,但相比之下,保护弱小投资者不受误导或欺骗无疑更为重要。到1969年,“WheatCommission”仍认为,虽然大部分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对未来盈利的估计,但是因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带来的“诉讼危险、更新义务和投资者不正当依赖的风险”将超过接受这种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但在此之后,SEC仍然在考虑这个问题,并于1973年提出将对预测的自愿性披露设立一种制度,以使之不受制于反欺诈条款设定的民事责任。这虽然表明了SEC不再禁止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明确鼓励这种披露。直到1978年,SEC终于发布了相关准则以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并于1979年采纳了“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是用以保障正当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SEC认为,公司预测性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分析性信息的披露对正确评估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1995年12月22日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过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齐斌,2000)。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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