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企业财务通则的地位。
这是财政部执行国务院授权,对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所作的1项重要调整。这对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协调企业内外的各项利益关系,保障财务资源的安全性,协调并提高企业综合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1定的现实意义。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中的基础工程建设,我们可以将新《通则》理解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
新《通则》的第1章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同时,该条款又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由此可见,新《通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1)本通则的条款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非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性质的企业,也应当参照本通则的适用部分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
在实际运行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及其执行,需要保持与新《通则》的1致和协调;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及其执行,需要在不涉及国有资产决策权等方面,保持与新《通则》的1致和协调。因此,新《通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各类企业都具有相当广泛的适用性。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企业财务通则的地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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