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税法通则》的制定,必须在宪法确认的财政体制框架下进行。文章通过对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提出了关于地方税权的定位和征收管理,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浅谈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
《税法通则》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因此,必须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
一、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
“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通说认为,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笔者认为,地方税权的定义应当理解为是地方国家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是地方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特定的地方税收机关予以行使。
从一国国家权力的机构组成来看,无论是中央机关的税权,还是地方机关的税权,都属于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财政学原理,一国各级国家机关的事权决定其财权,而财权又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由于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获取税收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因此,税权属于财政收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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