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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消费税政策后几个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论文

2017-06-05 15:25:00

2006年3月20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已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调整消费税政策后几个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

200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本文拟就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后的几个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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