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产品费率水平,这也是地下保单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特别是监管机构规定了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在目前市场利率和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走高的背景下,寿险产品费率水平相对较高,与货币市场基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实际收益率低,风险相当且流动性不足。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管制影响了消费者剩余的实现。
同时,保险产品与服务存在诸多不足:1.居民健康、养老、财产等保险需求与现实的保险产品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往往是居民有保险需要,而现有保险的保障程度不能够满足。2.保险费率制定过程中,缺乏公允的纯费率标准,部分返还型(分红、万能和投连)险种,在风险保障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实际收益率相当或低于银行利率,且流动性差,费率有失公平。3.保险产品同质性强,不同公司保险产品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品牌,居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4.保险理赔环节缺少统一标准,一些公司动辄以内部规定来拒绝赔付,甚至为实现年度账面利润而拖延赔付。5.在保险营销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突出,误导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难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证和惩戒。这些都是保险产品与服务质量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险交易的质量,影响了保险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产品与服务质量需要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技术、定价技术、内控管理水平、营销模式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的支撑。为提升我国保险交易的质量,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逐步改革费率监管体制,赋予保险人在定价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通过管理等手段,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增加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与创新,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更优惠的产品与服务。
四、提升保险监管效率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修正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资源错误配置,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保险监管的动因和目的在于克服保险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险监管效率体现在一定成本和资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和机构人员编制)约束条件下,应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增进与优化
(一)克服保险市场失灵。1.限制垄断,通过市场准入、资本扩张等方式配置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充分竞争。 2.疏导信息渠道,实现保险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并且通过适当而公允的信息披露手段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约束。3.治理外部效应,通过适当的政策扶持和补贴,支持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保险业务扩大覆盖范围,以增进市场效率。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条款设计、费率厘定,乃至理赔环节,保险人具有相对的信息、法律和精算优势,在交易时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需要有外在的权威力量介入,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设计行业通用的保险条款,对基本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等进行界定;建立集中的保险损失数据库,在公允的纯损失率基础上审批各保险公司费率;建立通行的理赔标准,为被保险人提供标准而公开的理赔服务。
(三)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险业属于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融合的背景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具有风险转移和扩散效应。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通过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立风险资本管理体系,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动态监控等手段,建立有效的保险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理机制,保障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安全。
(四)适应经济金融系统的创新变革。保险监管机构要在管制与鼓励创新之间实现平衡。特别是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假借或利用金融创新,寻找金融体制变革过程中的漏洞以实现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保险监管机构要进行审慎的判断和甄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鼓励提高市场效率的创新行为。
(五)克服自身的政府失灵现象。“监管俘虏”理论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认为,组织严密、资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团,如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中介入等,可以影响立法和监管为他们的利益服务:1.排斥外来竞争者和新的市场进入者,保护市场优势。2.获得政府的补贴。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始终保持公允、中立的地位,在草拟法案、出台规章、行政审批与处罚等工作中,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自身的首要职责,避免受保险行业特殊利益集团左右。
[参考文献]
[1]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M].华夏出版社,1999.
张培刚.发展经济学教程[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孙祁祥.辩证看待和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N].中国保险报,2006—11—22.
余辉.加强我国保险费率调控的思考[J].保险研究,2006,(9).
那么关于保险业发展内涵的经济学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相关推荐:
关于寿险产品的销售风险
论中国保险业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相关推荐:
下一篇:关于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