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2.建立和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内控制度。首先,要完善保险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其投资水平和风险防范水平。其次,在保险公司内部也要完善资金运用风险的内控制度,防范各类投资风险。一是对重复博弈每一阶段中的资本市场投资收益(20—m‘)与无风险收益12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最佳投资份额;二是要建立投资组合管理机制,要将不同性质的资产多样化、分散化运用,灵活选择绩优股,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和偿还期的不同,选择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不同收益率的投资品种进行组合投资,从整体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出发,谋求最大收益、最小的成本;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制,目前在国际上,投资管理委员会制度已经成为寿险公司投资经营管理的主流,可以为我们借鉴,建立由董事会投资主管和各级投资负责人组成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客观性。
3.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我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都不长,保险资金入市也是刚刚起步,学习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金融界受到广泛重视和运用的VAR——风险价值法、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法,在金融业的资产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为我国保险业提供一种很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合理的人才储备是保险资金入市所必须具备的。保险公司要在思想上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挖掘和培养专业投资人才,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投资队伍,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防范和控制保险资金入市要面临的一系列风险,从与资本市场的博弈中获益。
(三)加强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监管,强化风险控制
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立足于风险控制,加强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监管对于实现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是十分必要的。两大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互换和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有效防范风险。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要从资本市场整体风险的角度进行控制,对资本市场风险及时预测做好防范准备,并对保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的辅导,帮助保险企业在一定风险水平上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企业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保险资金监管机构应该因地制宜地确定保险投资的总原则,为保险资金入市提供指导,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一套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考核审查的奖惩措施,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同时,监管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借鉴和运用国外的风险资本评估(RBC)、保险监管信息指标系统(1RIS)等先进的监管技术,提高监管主体的人员素质和风险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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