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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健康险的管理

2017-06-05 08:29:00

本文讲述了关于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健康险的管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市场对健康险的需求增大,而由于健康险涉及被保险 人、医院、医疗卫生管理制度等多方面,风险管控的要求高、难度大,属于典型的管理 型保险险种。其风险管控的重心在于过程管理,而核保人员对客户的投保、就医信息缺 乏必要的真实了解,这一方面表现在对客户的投保动机不明了,另一方面是对客户的基 础信息不明了,如既往医疗记录、医疗消费的经验数据、团体投保人员的构成及年龄结 构等诸多方面,加之健康险在国内的起步时间不长,管理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因此, 本文对博弈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在健康险中的应用加以探讨。

一、健康险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

博弈论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的数学家约翰·冯·诺伊曼在1937年提出的。今天 ,在经济学中博弈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几乎渗透到了所有的领域。海萨尼1967年 ~1968年提出了不完全信息对策,使博弈论的发展进入了崭新时期。博弈论研究表明, 当买方和卖方具有非对称信息时进行市场运作,信息的不对称会带来两种问题——隐藏 信息与隐藏行动。在交易过程中隐藏信息会导致逆向选择,而在交易过程结束后隐藏行 动会带来道德风险。

健康险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承保前的逆选择, 二是承保后的道德风险。健康险与寿险、意外险不同,寿险、意外险在大数法则上依赖 于死亡率和意外发生率,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死亡和意外事故是比较难以进行 人为控制的一种纯粹风险;而健康险尤其是医疗费用型险种并不仅仅是依据疾病发生率 ,对保险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就医行为”的发生——包括是否需要就医,就医时间的 长短和医疗费用的高低。医疗行为和医疗消费需要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即 医疗机构方才能发生,其发生与否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密切相关。同时,被保险人带病投 保、冒名顶替、夸大病情甚至串通医生伪造、修改病史、开假诊断证明等情况时常发生 ,而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 监控的权利,无法了解在医疗活动各环节执行价格政策及对被保险人治疗的真实情况, 在定价、控制资源浪费、保证患者治疗的真实性等方面难以作为;同时,要取得被保险 人既往病史、诊治记录和医疗费用等资料也非常困难,无法掌握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 健康状况。保险人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只是纯粹作为事后支付保险金的一方。由于保险人 、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三方在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居于弱势地位,使得健康 险的经营风险主要受控于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两方。

(一)逆选择

所谓逆选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某些具 有高风险因素的情况逆向选择保险公司,而使保险公司遭受的风险。这些高风险的因素 包括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工作环境等。例如: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人愿意付出 一定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导致的结果是原先测定的理论上的费率由于赔付率 的上升而无法在实践中维持。如果采取费率的供需杠杆调节作用,那么上调费率的结果 则可能限制了那些身体健康,在原费率水平下愿意投保的客户,使优质客户流失,导致 承保质量进一步下降,而费率不得不继续上调……如此循环的结果将是保险公司希望承 保的优良客户不投保,而具有逆选择动机或道德风险的非优质客户仍旧会在获取保险赔 款和所交付的保费之间的较大的差额利益的驱动下,采取隐匿真实的健康信息投保或投 保后隐匿在医疗消费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从而导致原精算厘定的健康险费率出现偏差, 难以为继。

(二)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致使保险标 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 程度的危险。道德风险在健康险中表现为已经签订了保险合同,并发生保险事故的人, 在就诊过程中由于保险人无法掌握被保险人就医的真实信息,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客 户可能会将本不属于保险赔偿疾病的就诊或药品、诊疗等费用通过私人关系或利用医院 管理的空子,采取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或挂床住院、压床治疗以增大索赔金额,或者采 取冒名顶替、移花接木的行为,对保险人所造成的结果同上。虽然我国的保险发展时间 不长,但一些保险欺诈行为已经开始出现并且其程度不亚于保险发达国家。在我国,有 关政府部门估计健康险欺诈所占的金额至少为30%。欺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具有诚信的 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同时给保险人的管理带来了需要研究的课题。

由于健康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的特点,同时在我国健康险基本是买方市场,对保险公司 经营健康险而言,风险管理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风 险控制措施才能产生经营效益。

二、健康险经营风险防范策略

就目前而言,医疗服务机构拥有医疗专业技术和信息垄断两大优势,加之政府有关部 门的监管重点尚局限在基本医疗范畴,医疗服务机构对非基本医疗的患者的医疗消费无 成本控制和监管约束,因此,在团体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以药养医、以费养医的情况普 遍存在,造成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从而直接对保险人的健康险经营造成成本的上扬。 特别是部分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背离了基本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放宽的幅度较大、自负比例降低,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实际执行中,一定程度上回归到原来的公费医疗制度。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 的用药目录、诊疗范围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因此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放 宽均会使健康险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在目前健康险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部分被保险人在投保环节“隐瞒病史、 告知不实”;如果被保险人的受保障程度过高,在理赔环节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 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养”。上述情况导致无论是保险给付人次,还是保险 给付次均金额均高于实际发生水平,使得健康险核保核赔具有相当大的技术难度。但也 正因为如此,加强对健康险的风险管控也就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在美国,有95%经营健 康险的公司采取了风险管控,健康险管控的成本效益从1995年的1美元的投入带来7.59 美元的回报提高到1998年的1美元的投入带来11美元的回报。针对国内健康险的市场环 境,应采取以下风险管控策略。

(一)改进保险合同的设计

如前所述,由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三方在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不具备 信息的保险人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的形式来筛选掌握信息的一方。例如:通过采取较高的 自负责任与较低的费率,或较低的自负责任与较高的费率;通过保险条件的分类设定供 客户选择,达到区分并区别核保不同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实现客户的分类管理;对择 期手术降低赔付金额;根据各种疾病的平均住院日制订给付时间表;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的健康告知书等。保险合同对风险的选择和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的运用而不是过 分依赖费率一刀切式的上调。

承诺和违反承诺的代价的设置可以改变博弈的结果,因此,可以根据博弈理论的成果 对健康险保险合同加以完善——增加和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的保证条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 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 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 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 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将上述有关法律条文列入健康险条款和与 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于具有欺诈目的者予以事先的违反承诺代价的告知。同 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依法惩处保险欺诈者,以警戒潜在的欺 诈者。此外,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欺诈黑名单,共享信息,堵塞漏洞,维护行业利益。

(二)机制设计的科学性

在国内现行健康险的经营管理中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 合作,缺乏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保险人应以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为契机,及时跟进,通 过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合作协议选择定点医院,结合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评议制 度,尝试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伙伴关系;通过各地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并借 助基本医疗管理机构的力量,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介入,逐步建立起竞 争淘汰机制。通过上述综合措施,探索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框架,对于健康险业 务的顺利开展,实现多赢的局面至关重要。

荣获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莫里斯开创了委托——代理理论 的研究模型。信息经济学主要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问题,探 讨委托人和代理人如何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委托人不具有 信息优势,而代理人反之,如果对代理人不加限制会损坏委托人的利益。在健康险中, 由于代理人(医疗机构)拥有信息优势,委托人(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行 为约束,委托人面临道德风险。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使代理人在符合委托人 利益的前提下行事,是健康险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可以通过在保险人与定点 医疗机构的合作代理协议中约定提供优质合理的服务指标以及合理的赔付率指标,并且 与医疗机构的利益挂钩;建立预警机制,即指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达到投 保险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的一定比例或接近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时,定点医疗机构 向保险人通报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使拥有信息最全面的医疗机构成为保险人的代理人 ,对带病投保和投保后的欺诈行为予以有效的制约,避免因少数被保险人欺诈行为带来 的费率上调对多数诚信投保人投保成本的增加,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定点医院的委 托关系的建立,对于增加定点医院的信誉,提高其竞争力具有有益之处,也将在为其带 来利益的同时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保险人、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赢。

(三)完善保险信息

在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对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及控制一般是通过财务 和健康核保、理赔调查来实现,核保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种条件向投保人 提供保险保障的过程。因此,核保原则的掌握直接影响公司健康险业务的承保质量。可 以说,核保是公司第一道风险管控的关口,因此,应当完善投保单对被保险人的投保信 息要素的采集。此外,为每位被保险人建立客户档案,通过一定时间内客户的投保与理 赔信息的积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同时根据客户优、良、差的质量评定,给予相 应的核保或核赔政策。在健康险的核保过程中,除需评估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家族史、 个人史的风险外,更应重视对被保险人保险信用记录、被保险人过度利用倾向、被保险 人收入水平、被保险人职业范畴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的风险评估。同时在理赔 环节中,要强调“过程管理”,理赔管理要前置。

(四)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信息管理系统是健康险风险管控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不仅要能处 理全部健康险保件的核保核赔管理,减轻核保、核赔业务人员压力,降低健康险费用, 同时还要具备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积累经验数据并从精算角度加以适时调整。通过信 息技术平台建立疾病、手术、药品和检查等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对保险人所拥有的所有 被保险人的医疗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从中对不同险种、不同保险责任、不同 被保险人、不同医疗机构、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等方面,采取有针 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

(五)加强从业队伍建设

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健康险业务的 核保、核赔实行专业化的管理,并将对健康险的销售实行专业化的资格考试,加强销售 的专业化程度。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健康险较其他险种专业技术含量更广,风险管理 涉及的方面更多,且具有出险率高、逆选择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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