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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

2017-06-05 08:29:00

理和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果未来预期不确定,无法把握,百姓当前心理就会产生普遍的焦虑和恐惧,进而抑制个人的消费支出,并会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如生产下降、经济紧缩、失业增加、社会动荡等。同时,未来预期不确定,还会使公民对政府失去信任感,使政府的合法性受到动遥而稳定的未来预期是建立在社会保障对风险的控制水平和范围上,特别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最低保障的状况。

第四,全面的最低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消除二元结构,整合社会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国社会的二元结构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即是由于制度的二元性导致社会的二元性,在不同的制度基础上形成各自独立的两套运行体系。因此,若要弥补这种结构上的裂痕,就必须建立统一的制度基础。全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弥补这种裂痕,整合社会结构奠定了第一块基石。虽然离真正的制度统一还相差甚远,但在社会底线上开始的整合必然逐步推动社会上层的整合。

四、我国最低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加强最低保障的配套工程建设

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是一个综合概念,是一种多方面需求的保障。构成现代生活要素的有食品、衣物、住房、水电煤气、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的通讯费用等。我国目前的最低保障只是最低的食品保障,受助者往往因其它支出而使生活降到贫困线以下,从而使最低保障的目标难以实现。我国许多贫困家庭之所以容易返贫,就是这个缘故。所以,应当加强最低保障配套工程的建设,凡是贫困家庭,在水电煤气、医疗教育等方面都应当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2雇最低保障层面上应逐步实现国民待遇平等化

国民待遇平等化是指凡是本国公民,都应当在一个底线上有同等的待遇,在这个层面上分不出谁比谁更优越。我们政策就应当是保底不保顶。我国目前城乡底线保障差距太大,许多人认为,城乡消费标准不同,所以保障标准就应当低,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观点。其实在底线设计上,我们既要考虑到农民与城市居民的不同,还要考虑到相同的一面,特别是要考虑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3.逐步提高最低保障的统筹层次,实现责任主体公平化

我国目前实行的财政制度是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政资源和负责范围,因而决定了福利责任的区域性特征。在最低保障预算上,也是以地方为主,特别是以市县为主,这种“分灶吃饭”的制度对于调动各级政府税收积极性,承担起本地区福利责任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责任主体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地域广大,地区之间自然条件、文化背景、经济基础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因而导致发展水平也不同。越是贫困的地区,需要救助的人员越多,政府财政负担越重,而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往往很少,支大于收;越是富裕的地区,贫困者越少,政府财政负担越轻,而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往往很高,收大于支。这种情况正如王思斌所说的“政府福利责任的非均衡状态——有钱的政府少付费,少钱的政府高负担。”这种情况对负担过重的地区政府也是一种不公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提高最低保障的统筹层次,中央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并且通过税费比例调节,使富裕地区帮助国家适当多承担一些责任。这样做不仅能够使地方政府责任相对均衡,而且能够有效地减轻贫困地区的负担,相对缩小被救助者的地区差距,在基本层面上实现同等的国民待遇。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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