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方面,整体滞后,具体到社会救助方面,至今尚未出台(社会救助法),因此,各地在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也只能各行其是,自成一体。
7.社会成员道德风险的存在。道德风险是保险学上常用的术语,指的是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风险因素,如诈骗等。在低保领域,由于低保申请和审批的根据都是感觉性的、成定性上的贫困,因此,也就为一些社会成员虚报收入、骗保等提供了可能性,从而出现了较为普遍的道德风险现象。骗保等道德风险的存在,势必伤害应保对象的利益,浪费国家和社会的有限资源。而要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本途径是在低保制度中引入经济调查制度。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讲,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固然较难,但这是一项由专家和专业工作者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完成、短期内不用更改的可谓“一劳长逸”的工作,而低保对象的调查、审批等工作却是常规性的、繁琐的、具体的、大量的,需要更多的专业、半专业人员去承担,虽然我们暂时不具备这样的人员条件和客观环境,但我们没有理由以此为开脱,而只有想办法改进工作方法。
具体采讲,当前应采取近期和长期相结合的对策,近期着重解决当前突出的、难度较低的问题;远期则力争从根本上全面、彻底地建立经济调查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建议
建立基层专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机构。当前,社会保障机构进社区并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保障所(中心)已蔚然成风,当然,这里的社会保障实际上只是社会保险,但是劳动保障系统的这种做法民政系统完全可以效法,而且更为必要,因为低保承担着社会保障网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具体可以在街道设立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或所,由街道出专人组建,隶属区(市)民政局管辖,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承担本社区的低保调查、初步审核、上报、发放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2.引进、聘用专业人才,培训现有的工作人员。目前,我国各类院校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直接对口的专业有200多家,本科、专科、中专层次皆有(我省就有20家左右),每年毕业的学生约有七、八千人,专科和中专层次的毕业生既可胜任,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可成为该项工作的主力军;此外,对过渡时期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
3.不断完善低保政策,包括低保中请的具体程序、细则、操作办法等,并逐步推动(社会救助法)的出台。
4.确立根据亭受低保人数而下拨经费的合理办法,建立专项的低保基金。
5.积极推进信用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建立信用经济体制,即便是加入WTO也仍然难以和国际市场接轨,妨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对此,在十六大有关的决议中,中央已予以高度的重视,并有相应的决策出台。相信,信用经济体制的建立,势必为经济调查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主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我国在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一方面借鉴了西方的一些做法,如划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据此确定是否予以救助;另一方面又未能在一些关键环节上运用经济调查的科学方法,使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不够彻底,不同程度地妨碍了该项制度的完善,如不予改进,势必对下一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并及时改进。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调查在完善低保制度中的作用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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