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而这种失败是由他指定的受益人直接造成时,他应该承担这种后果,不能再让他通过其继承人享受任何权利,法律给他的机会在此已经穷竭。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应该尽快完善,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第63条和第64条之间的冲突问题。而我国《保险法》虽然规定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却没有将保险人免责的条件类型化。在受益人的指定中,除现有对投保人可以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外,还应该专门明确投保人对保险事故可能进行的影响及投保人的行为与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之间的牵掣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保险法受益人规定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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