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差别定价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我国保险市场总的来说是需求不足、供给更为不足的非均衡状态,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不愿意或者是买不起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认为需求不足,在少数共同的市场上恶性竞争,对客户实行掠夺式开发。通过产品差别定价,实现产品差异化、服务多元化,使保险服务跨度更大,兼顾高低端客户需要,可以起到培育市场的效果。
五、对保险差别定价的补充阐释
第一是安全问题,即防范定价风险。差别定价仍然是以公平保费理论为基础,那么对市场的细分必然使得样本变小,从而影响大数定律的准确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保证差别定价的安全性:一是提高精算技术,尽可能提高预见损失准确性;二是运用联系的方法,将若干相近的险种联系起来通盘考虑,以达到扩大样本的效果;三是在保费中适当增加风险附加费用。
第二是合法性问题。从法理上讲,价格歧视有可能违法。为了限制垄断企业通过差别定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判定差别定价是否违法的标准仍然存在争议,因为这种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是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进行价格歧视时明显损害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才会引起法律审查。在当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在费率放开之后进行差别定价,最可能的情况是高收入阶层的投保费用增加,面向低收入阶层费率降低,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增加。从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差别定价已经非常普遍,实质上标志着保险公司经营水平提高。因此,差别定价于理于法都不存在障碍。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差别定价的条件及其宏观意义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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