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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不对称与最优保险契约设计

2017-06-05 08:29: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信息不对称与最优保险契约设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内容提要:本文对描述保险市场不对称信息的两个主要模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了研究。阐释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概念及其产生机理,并从一般意义上给出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规避策略。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最优保险契约设计的基本思想。

一、引言

综观信息经济学的有关文献,不难发现,这一领域的几乎所有经典文献都无不是以保险市场为例来研究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原因在于,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针对保险市场的这种信息非对称特征,经济学家做了许多深人的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非对称信息分析技术研究了保险欺诈、保险市场均衡、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以及非对称信息下的保险定价等问题。如早在1953年阿罗(Arrow)就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并对此进行研究。之后,像罗斯柴尔德与斯蒂格利茨(Rothschild and Stiglitz)、斯宾赛(Spence)和莫里斯(Mirrlees)等许多着名经济学家都以保险业为背景来研究不对称信息理论。显然,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以保险市场为例来研究不对称信息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佐证了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影响的严重性。鉴于此,本文拟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两个主要模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产生机理,并从一般意义上讨论其规避策略。最后,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研究基于不对称信息假定下的最优保险契约的设计思想。

二、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分类

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的相关信息。从市场参与者拥有信息多寡的角度,可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标的通常被保险的买方控制,保险人不易了解关于保险标的风险及风险控制状况的信息,处于不利地位;第二类信息不对称一是指保险买方不了解保险人履行未来义务的愿望和能力,二是指保险买方无从确知险种是否适合自己、价格是否公正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有可能利用保险买方对保险知识的欠缺而为自己谋利。按这种分类方法,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还有很多种,如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等。若按信息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分类,则保险市场的这种信息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信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信息非对称的内容。把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的信息非对称称为事前非对称,反之为事后非对称,且称第一种信息非对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称第二种信息非对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从信息非对称的内容看,信息非对称可能指保险市场参与方的行为,如保险买方改变保险标的风险分布的行为,也可能指市场参与方的知识,如医疗保险市场投保人对个人健康状况的隐瞒。从这一角度讲,不对称信息有两类,即“暗中行动问题”(hidden  action)和“暗中知识问题”(hidden knowledge)。显然,逆向选择问题对应“暗中知识问题”,而道德风险问题既有“暗中行动问题”又有“暗中知识问题”,即保险市场既存在暗中行动的道德风险,又存在暗中信息的道德风险。

当然,不对称信息的分类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文献就将“暗中知识问题”和“暗中行动问题”又各分为两类:即“旧车问题”与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若保险买者对保险产品的知识少于保险的卖者,就会产生“旧车问题”;若保险买者对自身的情况的了解多于保险的卖者,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若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考察保险的买卖关系,就存在所谓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若因为有了保险,被保险人可能进行更加危险的行动,做事不谨慎,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不对称信息的分类方法还有多种,但总体来说,保险市场最为基本的不对称信息模型有两类: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梅耶森(Myerson,1991)就主张把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简单分为两类,将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所有“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

三、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道德风险

(一)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概念

毫无疑问,道德风险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自从阿罗(Arrow)在1963年将道德风险的概念引入到经济学中以来,在相关的保险文献中,有关道德风险的定义,有许多种相似的解释。Arrow给出的定义是:“道德风险就是个体行为由于受到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Frank(1991)给出的定义是:“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采取较少防损努力的一种倾向”;Varian(1990)认为:“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双方中的一方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的行为的情况”;Findlay和Parkin等(1992)人认为:“道德风险是指具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所采取的影响或加大不利结果出现概率的行动”。保险文献中还有若干关于道德风险的定义,在此不一一列举。正如在海上保险方面很杰出的英国作家魏克道·多弗所指出的那样:“要精确地定义道德风险有点困难,它可以被看作保险本身的一种要素,或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关,或者和外部条件有关,它使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被保险人谋利的手段。”综上所述,道德风险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即隐藏行为的一方由于其行为或疏忽致使不利结果出现的概率加大。可见,道德风险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它与道德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一般的观点认为,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经济人”人格内容的必然结果,它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市场均衡并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

按被保险人采取的与损失发生有关的行为的时间分,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两类:一是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称作事前道德风险(ex-ante moral hazard);二是损失发生后,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减损动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称作事后道德风险(ex-post moral hazard)。事后道德风险同事前道德风险有很大关系。假如被保险人的利益与所报告的风险损失状态有关,则有可能产生事后道德风险。另外一种导致事后道德风险的私人信息是保险标的是否遭受了意外事故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不仅具有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方面的私人信息,而且还具有保险标的是否遭受意外事故的私人信息。因此,事后道德风险和事前道德风险的唯一区别是被保险人和自然的行动顺序存在差别。被保险人先于自然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属于事前道德风险,相反便为事后道德风险,Spence和Zeckhauser(1971)是首先认识到这种差别的学者。

从道德风险的分类知,道德风险因素从两方面对风险可保性产生影响。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简称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得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当保险标的受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被保险人疏于风险防范,致使事故发生。简要的说,当被保险人购买足额保险后,他没有积极性承担采取防损措施的成本。换言之,保险可以把谨慎行事的得益从被保险人那里转移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额外承担了谨慎行事的成本,便产生了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因素又称疏忽风险因素,它与前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恶意,在保险业务中很难对这类风险进行规避。

那么,保险市场上为什么会产生道德风险呢,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教授认为,人类社会交换形式的变化及协作的产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必要条件。产生道德风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倾向(opportunism)。正如阿罗所说的,人们的行为“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取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间或场合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但不排除某些人在某些时间和场合,会采用这种方式行事。因此,以欺诈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是基本的人性之一。当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以人的有限理性为前提的,如果人具有完全理性,能够洞察现在和将来,机会主义行为将无从得逞。因此,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动机问题,从根本上讲,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只不过是人们攫取其利益的动机选择。

(二)保险人对付道德风险的策略选择

那么,如何来规避道德风险呢?对此,业内和学术界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归纳起来,措施不外乎有三类:即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挽救。其中,事前预防是最主要的手段,其具体的策略很多,具体到保险人而言,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条款,即保险人所设计的保险条款应尽量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在保险实务中,要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主要方法是在设计保险契约时,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损失。免赔额条款(deductible)规定保险人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共保条款(coinsurance)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种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而为被保险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另外一种规避道德风险的方法是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的方法,即对那些采取防损措施的被保险人进行奖励。如机动车辆险中常见的无赔款优待计费法(No-Claim Discount,NCD)就是用低费率的做法来奖励那些损失纪录令人满意的被保险人。实际中,保险人应选择哪一种措施来应付道德风险呢?当然,这要依据保险人所面对的是哪一种类型的道德风险。如果保险人面对的道德风险极有可能加大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当使用免赔额条款。这是因为,使用免赔额条款不仅有利于鼓励被保险人采取有力度的防损措施,而且在处理小额索赔时还能够减少成本支出。然而,如果保险人面对的道德风险会使自己的开支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应选择共保条款。原因在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越大,共同的支付也就越大,这样,被保险人就有了进一步减少损失的动机。另外,保险入还可以通过对保险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或采取针对性的核赔查勘策略来规避道德风险。

四、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

(一)保险市场逆向选择的概念

逆向选择这一术语同样来自于保险业,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起源于人寿保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保险双方在达成契约前,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契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对方不利的,接受契约的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对方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是为逆向选择。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逆向选择既可以是保险买方逆向选择,也可以是保险卖方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是卖方逆向选择。

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相当普遍。尽管经济学家很早就认识到逆向选择会干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但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历史却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乔治·阿克罗夫(Akerlof)的开创性工作真正奠定了这个领域的研究基础。随后,许多讨论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文献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观点之一来自于迈克尔·斯彭斯引入的市场信号概念,最为重要的研究是罗斯柴尔德与斯蒂格利茨对非寿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

众所周知,竞争性市场模型下的一个重要假定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信息。但事实上,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方法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由于受到这种约束,保险人只能向所有投保人提出大致类似的保险价格,其结果是,在同等条件下,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将购买更多保险,而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认为基于平均损失率的保险费率过高,所以决定不购买保险,这无疑会提高所保风险的平均损失率,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费率,并进而引发更多的人退出保险。因此,逆向选择不仅会抑制保险需求,而且还会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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