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应确保公司资产的运作符合股东资产增值和资本收益增加的愿望。因此,它的所有决定都必须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贯彻股东的个人意志。要使董事会的决策体现所有股东的意志,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必须充分体现股东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一股一票”原则,而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股东任命。另外,还必须建立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以确保董事会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种决定不侵犯股东的利益。
其次,董事会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只有董事会才享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单个股东不具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必须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经理人员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的业务和公司资产的运营。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包含薪金、奖金、股票期权计划、退休金计划等在内的经理人报酬计划,将经理人员的收入、升迁、声誉等与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和资产增值状况相联系,以达到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的目的。同时,董事会应严格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所有的经理人员的行为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在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高层经理职责时,为避免经理层与董事合谋从事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外部独立董事对经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督职能。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整体上市和公司所有股权的可自由流通和转让是构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前提
要确保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后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具备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独立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征,在国有保险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就必须使其股权上市交易,让公司不同类型股权所有者的股权享有同等的自由流通和转让的权利。只有在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享有股权自由流通和交易权利的前提下,股东才能够通过股权的交易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和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也能够有效地回避企业资产价值下降和股票价格下跌所导致的潜在风险,从而使其主动放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控制权,仅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在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改制中的股权结构设计一定要满足改制后企业股权上市交易的要求。特别应吸取其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让国有股股东与其他所有股东一样,享有同样的股权流通的权利,以避免国有股不能流通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外部市场环境,为建立稳定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资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首先,应积极发展和培育各类保险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保险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国有保险公司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之上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各级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聘用体现的是保险经理人市场上充分、公平竞争的结果。这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充分发达的保险经理人市场,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大量的符合需要的经理人才,并约束在职经理人员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迫使在职经理人员努力经营。同时,在充分竞争基础之上所产生的经理人的存在是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成长和长期发展的。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理人员尽管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风险的承担者,但他们是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承担者,为了在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最大化,经理人员会超越资产所有者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界限,在实现自身金钱和非金钱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大,从而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企业也因此而得到长期的发展。
其次,要完善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在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股份制企业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都要进一步完善其职能,积极维护和促进国内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减少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直接行政干预,让改制后的保险公司与其他国内外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凭借自身的实力开展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改制后的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机制,提升其市场竞争实力。
再次,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建立保监会和证监会对股份制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以确保国有保险公司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股份制改革及其股份的公开上市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法人资产制度与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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