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的转让,是指着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精品学习网为您整理了著作权的转让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关于着作权转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着作权法所作出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等国视着作权为着作财产权,主张着作权可以全部转让。如美国《着作权法》第201条规定:“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英国《着作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着作权的转让(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以书面为主,并须经着作权让与人签名盖章。所以,在英、美等国看来,着作权无异于个人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来转移。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着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如法国《着作权法》第35条规定:“作者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但是,法国、日本等国理论上采取的是二元论学说,它们将着作权分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能够转让的是财产权,而着作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性永远保留在着作权人手中。突尼斯等国则主张着作权可以转让。德国是主张着作权一元说理论的国家,认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体,由于着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则着作财产权亦不能转让,该国着作权的利用采取使用许可方式。
我国《着作权法》把着作权的内容分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两大部分。既然着作权中存在财产权的内容,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录音制品公约》等,因此法律上允许着作权转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2001年修正后的《着作权法》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着作权转让法律制度。
着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着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的内容分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着作权的转让导致着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着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着作权人,从而导致着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在着作权法中,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着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着作权的主体。
3、着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着作权领域的作品。但着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着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着作权转让合同是指着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转让着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着作财产权,而不能是着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在着作权转让问题上,由于许多当事人对于着作权的转让认识不够清楚,从而造成在着作权转让合同签订过后双方当事人仍发生纠纷。因此,在签订着作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要注意以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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