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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期 第一条 议会的换届选举应在九月份举行。有关举行特别选举的日期的指导原则由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条和第六章第三条予以规定。 第二条 在议会选举结束后,议会应在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五条所规定。的日期召开常会。 在不举行议会换届选举的年份,议会应在每年九月或十月召开常会,具体日期由议会在一次常会上确定。如果在规定日期前宣布了特别选举,或者由于此选举,议会在七月以前尚未召开会议,就不应召开本段所规定的常会。 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在不举行议会换届选举的年份,议长会议应向议会提交有关常会召开日期的提案。 第三条 如果内阁或议长作出决定,议会应召集特别会议。 如果有一百五十名以上的议员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议长必须召集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上述要求提出后二十天内召开。 特别会议的召集通知至迟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的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四条 在8月、9月或10月期间召开的常会至迟应在次年的5月31日以前闭会。如有特殊理由,议会常会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月15日。其他会议可以由议会根据需要而延长。任何会议均须在下次常会召开以前闭会。 如果内阁下令举行特别选举,'内阁可以作出终止该届议会在其未任满的当选期内举行会议的决定。上述决定在议会会议上宣布后,议会应立即闭会。 第四条的补充规定 关于8月、9月或10月期间召开的常会延长至次年5月31日以后闭会的具体日期,议长会议应向议会明确地表示其意见。 第五条 议会选举检查委员会关于议员及替补议员的当选证书审查报告应在议会常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宣读。在常会期间收到的当选证书审查报告应尽快宣读。 第一次会议应进行点名,随后举行第八章第一条所规定的议长与副议长的选举。 第五条的补充规定 议会常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在上午十一时开始。如果情况允许,议会秘书处应将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发函或发电报通知议员。 第六条 议会常会至迟应在会期的第三天举行开幕式。应议长的请求,国家元首宣布常会开幕。如果国家元首因故不能出席,由议长宣布常会开幕。首相应在会议上提出内阁政策报告,如有特殊原因可指定其他人代为提出。议长在同副议长们磋商后,确定本次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的补充规定 如果议长未另行规定时间,常会开幕式应在会期第一天下午二时举行。 第七条 议长或由一名副议长代替议长主持会议工作。 议长会议研究审议使议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措施和办法。 议长会议由议长、副议长、凡在本届议会选举中获得全国选票4%以上的政党的党团的各一名代表、议会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以及议会行政委员会的副主席组成。各议会党团的代表应在每次常会召开时指定,其任期至下次常会召开时为止。代表的选举程序应按第七章第十二条第一段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的补充规定 1.议长会议由议长召集。 2.如果常设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议长会议时,由副主席代为出席。议会党团代表的替代人不必经过选举。 议长会议秘密举行。如果议长会议需要向任何非议长会议成员了解情况,可以召集此人参加会议。议会秘书和议会行政处处长可以参与议长会议的审议。 3.议长会议开会时应作会议记录,议长会议的决定应向与之有关的人员传达。 第八条 经考虑后,可以准许议员离职休假,如果某一议员被批准休假一个月以上,在其休假期间应由替补议员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议员在申请离职休假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提出休假的具体期限。 一个月以下的休假申请由议长审批,超过一个月的由议会审批。 第九条 当依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或本章第八条的规定应由一名替补议员接替任职时,议长应召集该替补议员就职。议长应遵循议会选举法所规定的替补议员先后顺序召集就职。但是,如有特殊理由,议长可以不遵循上述法定顺序。 第九条的补充规定 替补议员应在接到批准书后才能履行议员职责。批准书应注明所替代的议员以及任职的起吃日。任职终止日期通知书也可单独另发。 替补议员替代议员的日期以及该议员恢复履职的日期应由议长通知议院。 第二章 议会会议 第一条 议长主持议会会议。在审议议事日程上的任一议题时,议长不得对该事项的辩论发表意见。 第二条 如果议长因故不能出席,由一名副议长主持会议。如果所有的副议长都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议员中最资深的议员主持会议。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议员资深相同。年长者优先。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于选出议长和副议长以前的议会会议。 对议长发言权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主持议会会议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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