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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连有台湾和香港出版商或版权经纪人到大陆一些地方与我作者接触,要求作者转让其作品在台湾的出版权。大陆与台湾开展正常的版权贸易,无疑有利于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由于大陆尚未颁布版权法,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对版权贸易也了解甚少。因此,向台湾转让版权应取积极的慎重的态度。为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对台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成立版权代理机构之前,作者向台湾转让版权,可以要求国家版权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协助办理,也可以自行签订合同。如自行签订合同,最好事先向国家版权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咨询。
二、凡签订向台湾转让版权的合同,均须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上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三、签订向台湾转让版权的合同,请注意以下事项:
1.一般只转让某一部作品的某种形式的使用权(例如汉文繁体字本的出版权),而不是版权;作者仍保留全部版权;
2.一项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权使用,不宜一次授权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权一部作品的多种形式的使用(例如同时授与出版权和翻译权、改编权等)。
3.所转让使用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以不超过五年为宜,行使地区范围应有明确规定(例如台湾或东南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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