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瑞典王国议会法”,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第一章 会期
第一条 议会的换届选举应在九月份举行。有关举行特别选举的日期的指导原则由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条和第六章第三条予以规定。
第二条 在议会选举结束后,议会应在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五条所规定。的日期召开常会。
在不举行议会换届选举的年份,议会应在每年九月或十月召开常会,具体日期由议会在一次常会上确定。如果在规定日期前宣布了特别选举,或者由于此选举,议会在七月以前尚未召开会议,就不应召开本段所规定的常会。
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在不举行议会换届选举的年份,议长会议应向议会提交有关常会召开日期的提案。
第三条 如果内阁或议长作出决定,议会应召集特别会议。
如果有一百五十名以上的议员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议长必须召集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上述要求提出后二十天内召开。
特别会议的召集通知至迟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的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四条 在8月、9月或10月期间召开的常会至迟应在次年的5月31日以前闭会。如有特殊理由,议会常会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月15日。其他会议可以由议会根据需要而延长。任何会议均须在下次常会召开以前闭会。
如果内阁下令举行特别选举,'内阁可以作出终止该届议会在其未任满的当选期内举行会议的决定。上述决定在议会会议上宣布后,议会应立即闭会。
第四条的补充规定 关于8月、9月或10月期间召开的常会延长至次年5月31日以后闭会的具体日期,议长会议应向议会明确地表示其意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