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时,应当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如加密研究的成果是以增进加密技术知识的方式扩散,而不是促进侵权;某人是否在从事合法的研究或就合法获得的作品进行研究;研究的成果是否及时通报给了版权人等。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明这些因素的证据,甚至投有证据表明是被告们从事了加密研究,更不要说是真诚的加密研究。显然,被告只是以促进侵权的方式发行了DeCSS软件。有关证据表明,被告也没有获得版权人的从事加密研究的许可,更没有将decss的结果提供给版权人。所以,加密研究的例外不适用于本案。关于“安全测试”,法院指出,根据第1201条j款,只有在计算机系统或两络系统之所有人或操作者的授权下,才可以测试某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而有关的证据表明,decss的结果与检测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毫无关系。原告没有授权被告从事有关活动,被告也没有寻求原告的授权。所以,安全测试的例外也不适用于本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