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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

2017-06-20 16:05:00

关于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

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如果认真分析会发现,我国并不是绝对没有这一制度,而只是存在着与我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应的版权制度。与欧洲国家不同,我国周朝时期便已经建立了与西方国家公元 14 世纪可以匹敌的商业经济社会,但是自西汉以降,其经济模式基本上是国有制,这种模式从政治和经济上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西方国家的版权制度是基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制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尽管没有西方式的版权制度,但是文学艺术作品仍然异常灿烂,同时这些作品的作者在人格上仍然受到世代的充分尊重; 也就是说,他们的经济权利尽管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而得到实现,但是其精神权利部分还是被充分肯定和尊重的。冲击时,由于这种历史经验和实践的缺失,我们有时显得迷茫和缺乏前瞻性,从而在理解和运用版权制度上有时显得力不从心。正如凯恩斯所说的: “对思想史的研究是思想解放必经的开端。” 又如版权学者阿勃拉姆斯( Abrams) 所说的: “支撑版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的一些前提是构成版权法的成文法和判例的决定因素,如果版权的基本哲学、价值和结构发生了变化,那么我们对于各种版权纠纷的正确解决的理解也可能要变化。” 对版权历史与经济作用两个角度的研究似乎也应该是了解和解决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的开端。

本文基于这样的目的,对版权制度从历史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其基本特征以及与新媒体技术之间存在的裂痕。本文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制度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第一,其是建立在媒体稀缺的前提下的法律制度; 第二,其是一种专家法律制度; 第三,其是法域特征明显的法律制度。但是,新媒体技术使得版权制度的这三个基本特征都发生了动摇,从而严重影响了今天对版权制度的理解和实施。版权制度的经济基础———制造稀缺版权制度的基本经济学基础是将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转变成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私有财产( 即商品) 。通过商品的交易,版权人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收益,实现对创作者的经济回报,并以此促进其创造活动,从而增加社会福利。稀缺的媒体由于作为作品的思想表达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会产生所谓的公地悲剧的现象,因此需要国家机构的介入,即通过版权制度将其财产化( properti- sation) 来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问题。但是,实际上由于用于作品复制与传播的媒体的稀缺,作品供给必然是稀缺的,因此在消费者层面上不会产生公地悲剧问题,作品可以以商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其说是为了解决作品提供的公地悲剧问题,不如说是作为主要媒体提供者的出版商们获得更多利益的制度。这也是与《安妮女王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相一致的。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媒介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知道,现代版权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现代印刷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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