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我国标准版权与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标准版权与法律保护制度探讨花建华董燕林标准作为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为人们提供了判别的准则、检测的依据、技术的支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手段。随着标准不断深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标准版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标准与法规的区别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区别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是以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为出发点。技术法规是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常常引用标准,却是与标准具有不同性质的文件:属性不同:标准是“自愿性文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文件”。制定目的不同: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获得“最佳秩序”,技术法规的制定主要为了“国家安全”。制定主体不同:标准的制定者可以是“政府、社会团体”,技术法规的制定者必须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制定及批准程序不同: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技术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
约束能力和约束方式不同:标准一般是“自愿采用”,技术法规则带有强制性,“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区别性质不同: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规范范畴,其理论基础是标准化理论;技术法规属于法律规范范畴,其理论基础是法学。内容不同:强制性标准首先是标准,因而内容上具有完全性。虽然目前我国采取变通方式,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部强制和条文强制,但即使是条文强制也是通过完整的标准体系表现出来;技术法规可以不包括技术规范的全部内容,可视情况将产品特性的一种或几种区别出来加以规定并强制执行,还可以制定有关适用性管理措施。
构成要素不同:强制性标准体现标准的构成要素,仅限于技术规范作出规定,一般并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被具体适用时的法律效力无法与作为法律规范的法规相比;技术法规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构成。制定程序不同: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依靠技术团体和技术专家,更多地体现了科学性和技术性,同时它是生产、使用、科研等多方面协调一致的产物;技术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由国家机关制定,是典型的政府行为。我国标准版权与法律保护制度,适用程度不同:强制性标准本身缺乏适用上的灵活性;技术法规更强调技术规范的适用性,技术法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在规定技术规范的同时,对其适用作出要求,以达到既定目标。
作用不同: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发挥作用;技术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技术标准,属于贸易型标准。标准属科技成果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也是一种科技创新的活动。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中也提到“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果”,将标准归为科技成果。此外,我国为提高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能力,在2006年还设立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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