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版权默示许可制度通常是以“法定许可特别条款”的形式出现,譬如《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教科法定许可”条文是以法定许可的模式再标明“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下面是网络作品版权默认许可。
我们认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定许可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下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版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是对版权人权利的一种权利限制,而此时法律规定版权人对于这种限制还可以进行反限制,显然是与法定许可的初衷不同的。故而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以及相似的规定实质是“默示许可”。而将网络作品版权的授权使用过程引入默示许可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解决网络世界中海量授权的问题,简化授权过程,降低授权成本,给予使用人合理传播信息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了使用人有进行“明确网络作品版权人是否做出禁止使用”的事前注意的义务,对于网络作品的版权人来讲,首先给予网络作品版权人拒绝许可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可以延伸到网络作品版权默示许可成立以后,此外,网络作品版权默示许可合同成立以后,网络作品的版权人还享有许可报酬请求权。
网络作品及网络作品版权
另外,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对于第一类网络作品来说,其网络作品的版权主要包括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的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于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来讲,其网络作品版权不仅包括第一类网络作品中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作品的发表权、作品的复制权以及作品的发行权等权利。再次,网络作品的版权更容易受到违法侵害。按照民法的私有性质,版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私有权利,对于私权的保护,如果未经版权人的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他人不得使用版权人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对于版权的许可条件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在互联网条件下,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性、作品容易复制等导致版权人无法对其网络作品的版权进行专有控制。
网络作品版权默示许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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