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音乐技术文化所表现出的重要意义,我们应在一个广泛的领域中对其进行研究。不仅包括技术化音乐,亚技术音乐和非技术文化,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
通过研究相关音乐的技术文化,我们就能摆脱存在于技术与文化之间的传统差别(甚至冲突)的羁洋,这一点意义尤为重大。②从民族音乐学学科发展的脉络来看,民族音乐学所关注的领域一直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变迁互动存在着,纵观音乐的历史,我们能看到科技的发展对音乐活动的影响广泛而深远,然而,我们发现最近二三十年该领域在音乐文化研究中显示的文化立场等领域使用电子音乐设备、音响器材在音乐制作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外,民族音乐学在对于活态音乐文化的书写过程中所关注的内容变得非常重要。它使音乐学科与应用科技在实践中结合起来,使文化冲突、科技与未来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来,不断的更新人类实践音乐文化生活的认知。而这种理念正好阐释了民族音乐学学科的本质。
概念界定
事实上,国内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角色多元化,多数提供多项服务,大部分同样扮演角色,其中包括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还有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等,它们既提供内容服务,也提供技术性服务,既是又是。因此,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显得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本文涉及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互联网在线服务提供者,它们大部分既发布内容,又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因此,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仅指各类信息门户网站。笔者认为广义音乐产业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音乐产业领域。营利性音乐产业领域即音乐商业领域,主要有音乐商业演出、音乐唱片出版、乐器及音乐设备制造、音乐教育与培训等领域;非营利性音乐产业领域包括民间音乐传承与表演、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活动领域。狭义音乐产业通常指以通过营利性渠道获得收益的音乐产业,即音乐商业。国外音乐产业主要指的是唱片业(国内的唱片业被包含于音像业范畴内)。其主体包括了从歌曲乐曲创作到唱片录制、发行、销售和现场演出的众多个人、企业和组织,如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作品的作者、表演者、经纪人,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者、发行者和零售商,与艺人相关的演艺经纪等。 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将音乐产业划归为“核心”版权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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