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侵犯,也同样应在上述方面考虑对版权人利益的合理保护。
(三)作为创新者的使用者
版权作品的使用者不仅仅是被动的消费者,还有可能是创新活动的承担者。在某种程度上,所有的作品都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往往会使用在先作品。
进入21世纪以来,不只一个人宣称创新范式的变革已经发生。用户创新、累积创新等新理论的出现并取得流行,使得创新范式更为真实地反映出产业中的创新实践。甚至有学者宣称以用户为中心的创新过程越来越体现出其优势,现在已经超过了数百年来一直作为商业主流的、以制造商为中心的创新开发系统。” [11]1所谓用户,是指希望从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中获利的公司或个人消费者。相反,制造商则希望通过销售产品和服务来获利。用户创新模式与传统创新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主要特点在于用户单独从创新中直接获利,其他人必须将与创新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间接或直接出售给用户,才能从创新中获利。
希普尔教授所提出的用户创新模型主要来自于登山爱好者对山地车、登山服装和设备等改进所产生的创新活动,还包括外科手术、图书馆信息系统、开源软件服务器安全系统等。它们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文化产品领域的用户创新和设备生产领域的用户创新。[12]与后者相比,文化产品的用户创新创作出更多易于复制和再传播的新文化产品,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其复制件的制作变得更为容易,其传播变得更为广泛。用户创新的共同特点是:对文化产品的改进活动具有创造性;有大量用户参与其中,并可能形成一个共同体;用户通常免费共享其创新成果。
文化产品的用户创新是非常普遍的。例如,通过软件编辑电影、音乐或者将图片等创建一个视频文件,也可能产生非常受欢迎的文化产品。通常,这些文化产品属于滑稽模仿的范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很多游戏软件允许用户使用其提供的软件工具而修改软件,以创造符合用户偏好的角色形象;还有些软件甚至允许用户创造特定的游戏情境、配置音乐、记录游戏心得,这些都可能属于版权作品的范畴。[12]1418-1421字体软件的使用者也往往根据使用环境的需要而做出创新性的设计。例如,印刷在佳洁士牌草本牙膏商品上的“草本”两字,无论其整体柔和、圆润的风格,还是其笔画的粗细,还是在字体内部的留白,都可以看出是在方正倩体字库(粗倩体)“草本”两字的基础上创作出来的。但是,佳洁士所使用的“草本”两字有所变形,在“草”字和“本”字的一些笔画上进行了加工改造,改成藤蔓和叶子形状,以配合产品“草本萃取”的实用功能。
尽管这些用户创新活动也是版权法意图达致的目标,但在先作品的版权本身又有可能限制用户的创新活动。因为用户创新活动及其产品的传播常常将已有文化产品转换到不同的适用环境之中,它们必然涉及已有作品的版权人对这些行为的控制和许可。例如,将一幅美术作品制作成一个手提包,用一张音乐光盘制作成一个特殊的闹钟,把一个旧游戏控制器改装成自行车的车头灯。同样,用户创新体现了累积性创新过程中前、后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与专利法不同的是,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版权人享有的演绎权能够控制对作品的后续利用。制造商与用户都有得到法律保护的理由,前者包括经济效率(激励)理论、劳动值得理论和人格理论;后者则包括经济效率(市场失灵)理论、分配正义理论和促进入类发展理论。然而,从Fisher教授对这两方面的具体情形分析来看,用户创新更应该得到法律的合理支持。[12]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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